(2017)甘0502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甘肃天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武山公交分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天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武山公交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919号原告:甘肃天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武山公交分公司。负责人:尹秀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男,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平,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怡,该公司负责人。原告甘肃天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武山公交分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甘肃天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武山公交分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天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武山公交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计160元,由原告甘肃天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武山公交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