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哈尔滨惠尔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惠尔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140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惠尔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南岗区清明六道街38号。法定代表人:王长生,男,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王沿民,男,职务主任。本院在执行哈尔滨惠尔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货款438402元、案件受理费82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1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