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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殷学峰与淄博嘉业陶瓷厂、谢爱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学峰,淄博嘉业陶瓷厂,谢爱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279号原告:殷学峰,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告:淄博嘉业陶瓷厂,住所地博山区八陡镇福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6968696000。法定代表人:谢爱云,厂长。被告:谢爱云,女,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学峰诉被告淄博嘉业陶瓷厂、谢爱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淄博嘉业陶瓷厂、谢爱云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淄博嘉业陶瓷厂、谢爱云银行存款50000.00元,如不足本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二、如无银行存款,则查封被告淄博嘉业陶瓷厂、谢爱云价值50000.00元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准变卖、转移、藏匿、抵押、质押、出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学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