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4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兆泉与李翠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泉,李翠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1436号原告:张兆泉,男,196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被告:李翠华,女,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兆泉诉被告李翠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24日,原告张兆泉撤回对被告李翠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兆泉撤回对被告李翠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素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琳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