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4民初6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周婷婷与国能电联新能源汽车(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婷婷,国能电联新能源汽车(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6222号原告:周婷婷。被告:国能电联新能源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树凯。原告周婷婷与被告国能电联新能源汽车(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周婷婷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婷婷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周婷婷负担。审判员  周逸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