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6执恢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2016)湘1126执恢143号申请执行人谢成与被执行人李丽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成,李丽,陈国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6执恢143号申请执行人谢成,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告李丽,女,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告陈国莉,女,1972年9月10日,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谢成与被执行人李丽、陈国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李丽所有的位于宁远县东溪街道泠江东路霖轩豪园A栋12188#的房屋进行价值评估,但因等待程序暂无法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贤顺审判员 许树生审判员 朱革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梅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