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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嘉颖、张嘉和等与王自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嘉颖,张嘉和,王自卫,孟利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167号原告:张嘉颖,女,201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原县。原告:张嘉和,男,2015年11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原县。上述二原告法定代理人:张志杰(原告之父),男,住甘肃省原县。上述二原告法定代理人:李红倩(原告之母),女,住甘肃省原县。上述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暴立,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自卫,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告:孟利敏,女,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东工路与德隆街交叉口西南角。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银杏大街。原告张嘉颖、张嘉和与被告王自卫、孟利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嘉颖、张嘉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嘉颖、张嘉和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嘉颖、张嘉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嘉颖、张嘉和负担。审判员 石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仝月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