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4财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唐保江、刘立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保江,刘立军,杨宗伟,王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财保10-1号申请人唐保江,男,1979年6月6日,汉族,住邢台市清河县。申请人刘立军(刘丽君),女,1983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邢台市清河县。被申请人杨宗伟,男,1989年4月20日生,汉族,住邢台市清河县。被申请人王春花,女1989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邢台市清河县。申请人唐保江、刘立军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杨宗伟名下的车牌号为冀E×××××的货车,并已提供担保。为确保人民法院对提供担保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在保全期间不发生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查封担保人王殿朋名下车牌号为冀E×××××车辆,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庄双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艳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