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5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田勇与周文书、张宝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勇,周文书,张宝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5669号申请执行人田勇。被执行人周文书。被执行人张宝柳。田勇与周文书、张宝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5日作出的(2015)武侯民初字第57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田勇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5460.00元人民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房屋暂不宜处置且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田勇发现被执行人周文书、张宝柳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5日作出的(2015)武侯民初字第577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绍忠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万 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理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