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3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志强与张华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强,张华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3282号原告黄志强,男,199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张华彬,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黄志强与被告张华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志强以已与被告张华彬庭外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为181元,由原告黄志强负担。审判员 王正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美丽速录员 苏晓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