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8民初3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罗祥巧与被告卢建国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卢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149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卢某某,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卢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依拉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明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