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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7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贾爱霞与陇县泰和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爱霞,陇县泰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322号申请执行人贾爱霞,女,汉族,生于1968年4月3日。被执行人陇县泰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培奇。贾爱霞与陇县泰和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陇劳人仲字[2017]第6号裁决书确定:由陇县泰和商贸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贾爱霞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043.50元、医疗费人民币2728.93元、医疗期病假工资人民币3026.10元、失业保险金人民币8505元及退还商品保证金人民币500元,共计人民币19803.53元。仲裁裁决书生效后,陇县泰和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贾爱霞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陇县泰和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支付欠款义务。被执行人陇县泰和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了支付申请执行人贾爱霞欠款人民币19803.53元义务。同时申请人贾爱霞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陇县泰和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陇劳人仲字[2017]第6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张德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