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磊与苏骁、苏平、李全红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磊,苏骁,苏平,李全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645号申请执行人:张磊法定代理人:张小梅被执行人:苏骁被执行人:苏平被执行人:李全红本院在执行张磊与苏骁、苏平、李全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现已主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0603民初3086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淑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