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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磊与苏骁、苏平、李全红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磊,苏骁,苏平,李全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645号申请执行人:张磊法定代理人:张小梅被执行人:苏骁被执行人:苏平被执行人:李全红本院在执行张磊与苏骁、苏平、李全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现已主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0603民初3086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淑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