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4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韶关市盛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曾宪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盛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曾宪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4民初727号原告:韶关市盛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北江中路43号天泓居小区2栋首层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张才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志勇,广东边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宪润,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原告韶关市盛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宪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交纳电费公摊费1373.5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韶关市盛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志勇、被告曾宪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5日,韶关市兴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韶关市盛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甲方选聘乙方对天泓居一期物业管理服务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物业名称天泓居一期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类型住宅(高层)、商铺;物业座落位置韶关市浈××区××路××号;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法定产权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高层住宅1.68元/月/平方米(房屋的总层数在七层(含)以上);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水电费分摊问题,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如下约定:除物业公司自用水电费之外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水电费应分摊至业主负担,并定期公布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水电费分摊明细;业主应于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甲方不得对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作出减免的承诺,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月交纳,业主或承租人应在当月5日(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前交纳等内容。2011年10月8日,被告曾宪润与韶关市兴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韶关市浈××区××路××居小区××座××房。2011年10月8日,原告与被告曾宪润签订《天泓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约定被告购买的韶关市浈××区××路××居小区××座××房由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原告对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等进行维护和管理服务;业主在签订本合同后(入住前),要向原告缴纳本年度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与其他相关费用,本物业的物业服务管理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68元,每年以初次交费的上一月为下一年度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时间和期限;业主违反合同,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原告有权要求业主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计收所欠费用总额的3‰违约金等内容。2012年12月,被告办理了涉案物业交接手续。被告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32.62平方米,按每月每平方米1.68元计算,物业服务费为每月222.80元。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支付了相关的物业服务费,但拖欠自2012年12月至2017年2月的电费公摊费1373.56元。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缴欠费,但被告未支付电费公摊费,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请。另查明,原告具有物业服务资质,资质等级为三级,经营范围:物业服务(在资质证核定的范围内及有效期限内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宪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自2012年12月至2017年2月的电费公摊费1373.56元给原告韶关市盛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曾宪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智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思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