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罗阳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阳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1308号罪犯罗阳,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专科毕业,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3)东一法刑初字第20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同时追缴赃款人民币545357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8月2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罗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黄某、陈某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的代表广东省北江监狱刑罚执行人员杨某、戴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罗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阳系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8月21日至2017年2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9次。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6年9月获得表扬;2017年2月获得生产记功。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退赃款人民币545357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循审判员 赖洁华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楚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