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5民初8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金牛区洋凡机电经营部与张进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牛区洋凡机电经营部,张进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5民初8536号原告:金牛区洋凡机电经营部。经营者:张君。被告:张进彦。原告金牛区洋凡机电经营部与被告张进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39元,减半收取为1170元,由金牛区洋凡机电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刘小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樱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