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05民初8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金牛区洋凡机电经营部与张进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牛区洋凡机电经营部,张进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5民初8536号原告:金牛区洋凡机电经营部。经营者:张君。被告:张进彦。原告金牛区洋凡机电经营部与被告张进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39元,减半收取为1170元,由金牛区洋凡机电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刘小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樱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