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9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洪圳豪诉被告范红雨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圳豪,范红雨,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9224号申请人:洪圳豪,男,汉族,1998年9月1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郑震海,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秀丹,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范红雨,男,满族,1981年8月9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第三人: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民田路交界西南新华保险大厦。法定代表人:李耀智。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负责人:王业。上列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洪圳豪于2017年5月24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范红雨名下价值3805000元的财产,同时由担保人中国平安银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洪圳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范红雨名下的财产,保全财产金额以3805000元为限(具体查封财产以查封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