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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刑更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邹奇峰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奇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1449号罪犯邹奇峰,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增城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1日作出(2007)穗中法刑一初字第4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奇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处被告人邹奇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等四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6792.9元。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8年4月13日以(2008)粤高法刑一复字第17号裁定,核准判处罪犯邹奇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邹奇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4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12月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邹奇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邹奇峰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对罪犯邹奇峰减刑九个月,该裁定于2015年1月4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11月16日至2017年2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6次;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5月获得表扬并有14次嘉奖);2017年2月获得表扬。民事赔偿款人民币146792.9元已履行人民币3000元。广东省北江监狱于2011年10月20日认定罪犯邹奇峰为残疾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邹奇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又因该犯系残疾犯,依法减刑时可酌情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奇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30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循审判员 赖洁华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楚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