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2221执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阿本与扎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乃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本,扎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2221执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阿本,男,藏族,1969年4月13日出生,经商,现住西藏山南市。委托代理人:央金,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益西旺姆,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扎西,男,藏族,1971年7月1日出生,经商,现住西藏山南市贡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本与被执行人扎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扎西的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扎西所属的贡嘎县岗堆镇农牧民施工队在贡嘎县江唐镇娘所村1组渠道建设项目中有工程款收入,我院已于2017年5月9日将除去农民工工资外的工程款收入64179.86元全部扣划至我院执行专户,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扎西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2016)藏2221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次 旦审判员 索朗占堆审判员 普布卓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索朗拉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