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3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锋与王群、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森德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锋,王群,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森德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3执103号申请执行人:陈锋,男,1964年5月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群,男,1970年12月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山市。被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森德木业有限公司。住址: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赵显奇,男,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锋与被执行人王群、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森德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锋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23执1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丰慧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化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