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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执828-830、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陈历、吴传芳、刘彪、肖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陈历,吴传芳,刘彪,肖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828-830、832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1881号华润中心一期中区万象城一层162、二层262商铺,组织机构代码57767241-8。法定代表人曲俊杰。被执行人陈历。被执行人吴传芳。被执行人刘彪。被执行人肖辉。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陈历、吴传芳、刘彪、肖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3民初2116、2117、9090、66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林申审判员  郝江山审判员  陈柯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黎家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