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3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明莲李坤树与蹇夕才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坤树,郭明莲,蹇夕才,重庆鼎邦置地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3448号原告:李坤树,男,汉族,1957年8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郭明莲,女,汉族,1956年1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南(二原告之女),汉族,1981年3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蹇夕才,男,汉族,1969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辜文跃,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重庆鼎邦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御江山。法定代表人:不详。原告李坤树、郭明莲与被告蹇夕才、第三人重庆鼎邦置地有限公司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李坤树、郭明莲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坤树、郭明莲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坤树、郭明莲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坤树、郭明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钟扬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