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行审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泰州润锐制衣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州润锐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苏1204行审16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01445680-X,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上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丁如根,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梅,该局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俞勇,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股股长。 被执行人泰州润锐制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34617004XN,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桥头镇桥头村。法定代表人林运动。 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泰姜人社察理字[2016]第09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一条以及《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泰姜人社察令字[2016]第0907号限期改正指令书,限令被执行人支付职工工资,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申请执行人作出泰姜人社察处告字[2016]第0902号行政处理告知书,后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泰姜人社察理字[2016]第09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向职工支付工资12361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报酬,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合法,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泰姜人社察理字[2016]第09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中,拖欠的24名职工工资合计123615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单 洁 审 判 员 杨 京 人民陪审员 凌 冲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德琴 附:泰州润锐制衣有限公司欠发工资表明细(2015.10-2015.12)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月份 工资数额(元) 1 钱晓萍 321028196307215460 10-12 9321 2 吴海霞 321284198902112440 10-12 7218 3 李琴 321284198410221042 11-12 5083 4 陈程 321284199006271245 11-12 5180.5 5 袁巧林 321028197410027227 11-12 5227.5 6 张秀英 321028197906171222 11-12 5440.5 7 吴秀平 321028197107124665 11-12 3682 8 尹水梅 321284199103084644 11-12 5106 9 张秀芹 321028197105071029 11-12 4872 10 吴巧英 321028196711164669 10-11 5832 11 刘云 321028197002041089 11-12 5336.5 12 王志伟 321284198609271055 10-12 3840 13 陈传林 321083196603247322 11-12 5018 14 钱时英 32102819770901106X 11-12 4962 15 陈芹 321028197409261024 11-12 5172 16 华冬梅 321284198511021082 11-12 4926 17 朱丹华 321088198601176525 11 1194 18 张存桂 321083197311207139 10-12 14334 19 姜彩兰 321284198001284624 11-12 4650 20 卞兰香 321083196508056501 11-12 2688 21 刘小平 321083197810077324 11-12 5016 22 乔明风 321028197002195424 11 936 23 乔彩勤 321028197701154621 11-12 5265 24 许如桂 321028195508031049 10-12 3315 合计 123615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