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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咸阳银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杨红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银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杨红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404民初1012号原告咸阳银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行州,总经理。经营地址:咸阳市秦都区北上召十字向北800米路东。委托代理人,李洁,男,汉族,1967年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02196702270351,户籍登记住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中路16号内集体户,系咸阳银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杨红娟,女,汉族,1994年6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7199406122326,户籍登记住址:陕西省白水县雷牙乡先进村二组,暂住咸阳市渭城区渭城街道办事处石桥村0288号。委托代理人崔新发,陕西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追偿权纠纷2015年7月9日,被告杨红娟因购买现代牌汽车一辆(所购汽车资料要素如下:车价76800元;型号BH7160BMY;发动机号EB505391;车架号码LBEHDAEB6EY269195;颜色为黑),与贷款人陕西咸阳秦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陕农信古渡借字[2015]第0408号《个人车辆按揭借款合同》,借款人杨红娟从贷款人陕西咸阳秦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3万元,执行浮动利率,一年一定。本年度月利率为6.96‰。借款期限自2015年7月9日至2018年7月8日,该笔借款由原告咸阳银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被告杨红娟在按揭贷款发放后,仅向贷款人陕西咸阳秦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四期月供,共计7272.56元,之后因经济原因停付月供。贷款人陕西咸阳秦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与原告咸阳银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陕农信古渡保字[2015]第0408号《保证担保合同》,在原告咸阳银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户名下扣付杨红娟贷款月供本息。为此,原告咸阳银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将被告杨红娟诉至本院,请求本院判令被告杨红娟偿还购车担保借款44512元。在本院审理开庭审理后,当事人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请本院确认:被告杨红娟自愿用其按揭贷款购买的价值7.68万元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抵偿给原告咸阳银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由原告咸阳银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偿还被告杨红娟在贷款人陕西咸阳秦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本息。(上述车辆所有人:杨红娟;号牌号码:陕DZ16**;车辆类型:现代牌小型轿车,品牌型:北京现代牌BH7160BMY;发动机号EB505391;车辆识别代号:LBEHDAEB6EY269195;颜色为黑。)原告咸阳银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从接收被告杨红娟上述现代牌小型轿车之日起,自愿承担被告杨红娟在贷款人陕西咸阳秦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编号为陕农信古渡借字[2015]第0408号的《个人车辆按揭借款合同》所剩余的借款本金及其罚息。由被告杨红娟协助原告咸阳银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费用由原告咸阳银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上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6.5元,原告咸阳银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育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