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庆安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安,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74号原告:张庆安,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栖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晓东,山东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96号28楼。负责人:冯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山东省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安与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张庆安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庆安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安撤回对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志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靖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