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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恢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于世彬与烟台开发区荣科新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华闻工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顺,烟台开发区荣科新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华闻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恢215号申请执行人刘景顺。委托代理人:姜海涛,山东平三和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荣科新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建荣,经理。被执行人烟台华闻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翠英,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世彬与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荣科新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华闻工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世彬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开民一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开执恢字第3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烟台开发区荣科新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17年三月原申请人于世彬将本案债权全部转让给现申请人刘景顺,故申请人变更为刘景顺。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荣科新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华闻工贸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荣科新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3356830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功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六日书记员  于静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