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民终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程向阳、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蠡县分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向阳,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蠡县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终13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向阳,男,汉族,1978年9月9日出生,蠡县人,现住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占杰,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蠡县分公司,住所地蠡县公园路路南(交通局对过)。负责人:李艳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程向阳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蠡县分公司(以下简称蠡县电信)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2015)蠡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程向阳在从事安装调试宽带业务时从线杆上摔下受伤,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的事实清楚,但被上诉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蠡县分公司主张服务外包给保定市新市区新浦瑞得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受雇于该外包公司,故一审法院应当追加被告以查明赔偿责任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2015)蠡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 岚代理审判员  杨亚军代理审判员  庞晓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