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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某1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刑初128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1,男,1971年3月31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公民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丰台区。因抢劫,于1986年4月被拘留十五日;因流氓,于1987年1月被拘留十五日;因犯诈骗罪,于1990年8月被判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盗窃,于2001年6月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05年12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4月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5月被劳动教养两年;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11月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10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羁押,2017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轻罪刑诉〔2017〕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1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4日,买毒人向被告人刘某1约购毒品,并在本市海淀区筹集毒资。当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1在本市石景山区老山西里小区南门附近,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买毒人贩卖毒品两包,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毒品检出海洛因,净重0.86克。被告人刘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某1的供述,证人刘某2、江某、刘某3的证言,毒品检验报告,毒资照片,现场笔录、称量笔录,通话记录记录照片,称量录像、抓获录像,扣押物品清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1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本案系控制下交付,毒品尚未流入社会,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1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吴扬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