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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3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邹某某诉泾阳县环卫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泾阳县环卫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3民初1114号原告:邹某某,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某,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泾阳县环卫局。法定代表人贾某某,系该局局长。原告邹某某与被告泾阳县环卫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邹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审判员  佘战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