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杨桂珍、薛红霞等与贾红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珍,薛红霞,刘驰,贾红旗,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王永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6号原告:杨桂珍,女,汉族,1938年9月28日生,住河南省修武县。原告:薛红霞,女,汉族,1977年1月8日生,住河南省修武县。原告:刘驰,女,汉族,1999年2月1日生,住河南省修武县。法定代理人:薛红霞,系刘驰母亲。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强,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红旗,男,汉族,1961年8月1日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平,男,汉族,1955年7月10日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系被告贾红旗所在村村委会推荐的人。被告: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焦辉路北侧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机构代码:71561030-4。法定代表人:秦海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意,男,汉族,1962年7月28日生,住焦作市山阳区。系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1159号商务大厦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660906078Y。负责人:王庆磊,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永胜,男,1968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平,男,汉族,1955年7月10日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焦东北路涧东小区**号楼***号,公民身份号码:4108021955********。系被告王永胜所在村村委会推荐的人。原告杨桂珍、薛红霞、刘驰与被告贾红旗、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6)豫0821民初1004号判决;后宏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17年1月3日重新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三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联合财保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珍、薛红霞、刘驰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白拴柱审 判 员 千 磐人民陪审员 董根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范玉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