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44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4477合库金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苏州良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沈金凤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库金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良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沈金凤,王洪俊,傅月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44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合库金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766828-3,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1618-10、11、12室。法定代表人:陈培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书阳,该公司法务。被执行人:苏州良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094252005M,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1330号1幢(楼底层北侧区域)。法定代表人:罗晓明。被执行人:沈金凤,女,1964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被执行人:王洪俊,男,1982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被执行人:傅月孝,男,1952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申请执行人合库金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良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沈金凤、王洪俊、傅月孝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7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苏州良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库金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50824元、截至2016年9月7日的违约金1836.02元,以及自2016年9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全部未付租金50824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沈金凤、王洪俊、傅月孝对被告苏州良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良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追偿;三、若被告苏州良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沈金凤、王洪俊、傅月孝未能如期足额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合库金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以租赁设备(厂牌为旭阳机床,规格及型号为XCK-45D的数控车床1台)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4元,减半收取547元,保全费540元,合计1087元,由苏州良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沈金凤、王洪俊、傅月孝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合库金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持有情况。被执行人王洪俊有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瑞景苑7幢6号车库,本院已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4月11日至2020年4月10日),经询问申请人,其表示该独立车库处分对其无利益,故暂不申请本院执行。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3月15日,我院已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至今未反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多方查找,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沈金凤、王洪俊、傅月孝下落,申请执行人亦确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苏州良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早已停止经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5082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关于执行中调查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超代理审判员 陈谚代理审判员 殷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