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民初23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井泉华与中铁十八局集团天津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泉华,中铁十八局集团天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510号原告:井泉华,女,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天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北路3199号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办公楼-106室。法定代表人:郝正可。本院在审理原告井泉华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天津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井泉华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天津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吕东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龙孟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