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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执恢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刘军峰申请执行赵超超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峰,赵超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恢92号申请执行人刘军峰,男,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民警,住西安市临潼区周家场*号。被执行人赵超超,男,199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道办事处付家村**号。上列当事人之间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潼刑初字第00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军峰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超超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军峰人民币5723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超超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赵超超已交纳案件款人民币5723元,执行费50元,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刘军峰已领取并书面确认,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潼刑初字第00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平执行员 唐凤龙执行员 姚向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邢露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