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祝桂英与刘庆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桂英,刘庆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244号申请执行人:祝桂英,女,1952年6月24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刘庆奇,男,1955年7月19日,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祝桂英与被执行人刘庆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查,对他人享有到期债权,另案正在处理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义务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都本利审 判 员 徐才年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宁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