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盘和与砀山国泰国华服装有限公司、李家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盘和,砀山国泰国华服装有限公司,李家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775号原告:李盘和,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高荣,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砀山国泰国华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3944266281。法定代表人:丁彩彬,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家才,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原告李盘和诉被告砀山国泰国华服装有限公司、李家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李盘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盘和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盘和撤诉。案件受理费42元,由原告李盘和负担。审判员 王连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菲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