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1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徐承顺、颜西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承顺,颜西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1执75号申请执行人:徐承顺,男,194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被执行人:颜西民,男,195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承顺与被执行人颜西民民间借贷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颜西民进行财产状况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颜西民名下无存款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郑志伟审判员 :张祥峰审判员 :丁国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成 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