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张某某等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特1号申请人张某某,男,195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开发区。申请人张某某,男,1980年1月2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开发区。申请人张某某,女,1981年8月1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新浦区。申请人王某某,男,1990年7月24日生,汉族,暂住连云港市开发区,户籍住址江苏省灌云县。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与王某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经连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连云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王某某赔偿张某某300000元整,履行期限5年,履行方式:先付50000元(已付);2017年12月31日付30000元;2018年至2020年12月31日每年60000元,上半年6月30日下半年12月31日各付30000元;2021年6月30日付计40000元整,所有付款结束。如有任一笔未按期足额给付则张某某有权就所欠款项一并申请执行。担保人王统建、王恒东。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与王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经连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连云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金增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 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