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朴成哲与孔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成哲,孔庆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82民初637号原告:朴成哲,男,1980年12月8日生,朝鲜族,辽宁省桓仁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太王镇站北委*组。被告:孔庆国,男,1975年12月1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公务员,住所地通化市东昌区。原告朴成哲与被告孔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丹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朴成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庆国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朴成哲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万元;2、案件受理费、交通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7日,被告到原告商店向原告借现金人民币1.2万元,并约定当年还清,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2016年7月7日到2016年12月23日间,被告先后四次,每次500元,向原告还款2000元,现尚欠人民币1万元至今未还,原告屡次索要未果。被告孔庆国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原告根据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条、被告孔庆国通过微信向原告还款2000元照片截图,被告未到庭,无法对证据进行质证,但被告亦未能提交证据反驳,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2016年5月17日,被告孔庆国向原告朴成哲借款1.2万元,并为原告书写借据一枚。2016年7月7日、9月5日、11月10日、12月23日被告分别向原告还款500元,合计2000元。被告对其余借款未予偿还,故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还款。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2万元,并为原告书写欠据,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已偿还2000元,现尚欠1万元,被告理应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孔庆国偿还原告朴成哲借款1万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到期不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丹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淑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