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4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赵少泉、何霜与被告秦国荣、汤雪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少泉,何霜,秦国荣,汤雪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4691号申请人:赵少泉,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申请人:何霜,女,199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林玉良、杨捷,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秦国荣,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申请人:汤雪梅,女,汉族,1979年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原告赵少泉、何霜与被告秦国荣、汤雪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申请人赵少泉、何霜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秦国荣、汤雪梅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临港路三段8号翰林上岛××号的房屋一套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840000元,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其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其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秦国荣、汤雪梅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临港路三段8号翰林上岛××号的房屋一套。保全价值为840000元。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宇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彭 海书 记 员 陶悦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