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4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进霞与宁夏仁达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川金达实业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霞,宁夏仁达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川金达实业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4186号原告:李进霞,女,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绿地香树花城。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笑天,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仁达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771号光耀美居五层A区548号法定代表人:罗宇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银川金达实业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江南水乡景园A区3-27号。法定代表人:谢金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进霞与被告宁夏仁达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川市金达实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赵晓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聪聪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