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26执3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赵行伦与山西永东置业有限公司、邓永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行伦,山西永东置业有限公司,邓永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383号之一申请人赵行伦,男,195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执行人山西永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绛县中条山路东骏业新天地广场西区13幢。法定代表人邓永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邓永东,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行伦与被执行人山西永东置业有限公司、邓永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晋0826民初4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的工资已被我院冻结,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26民初47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波审判员 王立志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超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