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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原告景文海与被告支永康、李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文海,支永康,李翠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815号原告:景文海,男,195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闻喜县。委托代理人:景荣丽,女,1993年5月4日出生,汉族,闻喜县,系原告景文海孙女。被告:支永康,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告:李翠珍,女,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闻喜县,系被告支永康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文海与被告支永康、李翠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景文海于2017年5月24日以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文海撤回对被告支永康、李翠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审判员  何雅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