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执恢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范胜辉、陆思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胜辉,陆思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恢89号申请执行人范胜辉,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陆思燕,女,1986年7月11日出生,瑶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范胜辉与被执行人陆思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的(2013)防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陆思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13000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另计);三、承担诉讼费1850元,执行费2720元。申请执行人范胜辉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2013)防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本金130000万元,扣除之前还款的2000元及法院强制扣划的8598.38元,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陆思燕还款12万给申请执行人范胜辉则结清(2013)防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二、自2017年6月份起,每月从被执行人陆思燕工资中扣划1000元,同时被执行人陆思燕每年底前另外支付申请人范胜辉30000元;三、案件受理费1500元,诉讼保全费1220元及执行费1850元,由被执行人陆思燕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防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廖树梁审判员 黄永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黎一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