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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终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蔡明媚、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明媚,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金晟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终20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明媚,女,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689号。负责人:许宏图,该分行行长。原审被告:金晟锴,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上诉人蔡明媚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及原审被告金晟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明媚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蔡明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明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15元,减半收取计4407.5元,由上诉人蔡明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冠雄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代理审判员  黄志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倪洁瑜速 录 员  黄司宪附注: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