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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刑更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杨贱峰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贱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1420号罪犯杨贱峰,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乐昌市,中专毕业,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1日作出(2005)韶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贱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处被告人杨贱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某、廖某人民币105217.85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3月6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一终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杨贱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12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杨贱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黄某、陈某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的代表广东省北江监狱刑罚执行人员杨某、戴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杨贱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贱峰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对罪犯杨贱峰减刑九个月,该裁定于2015年1月4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8月16日至2017年2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7次。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获得表扬并有14次嘉奖);2017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9月8日因私自收送他人财物被扣2分,2016年7月14日因其他违反生活规范行为情节较轻被扣1分,2016年10月31日因不在规定时间剃须被扣1分。民事赔偿款人民币105217.85元未履行,未出具有效的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广东省北江监狱于2016年12月30日认定该犯为残疾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贱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又因该犯系残疾犯,依法减刑时可酌情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贱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循审判员 赖洁华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楚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