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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山东冠县众祥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山东冠县众祥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保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保273号申请人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冠县众祥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5795号民事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冠县众祥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9073.71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尹建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宗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