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民初4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青松与吴俊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青松,吴俊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18-1号原告:陈青松,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吴俊毅,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青松与被告吴俊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青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青松负担。审 判 员  朱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金苏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