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刘金阳犯“滥伐林木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阳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921刑初7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金阳,男,生于1967年1月4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2017年3月27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通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9日被通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通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公诉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金阳犯滥伐林木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仲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心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金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通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7月份,被告人刘金阳在没有办理木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购买的树木,共砍伐柏树76株。经县林业调查队进行立木蓄积测算,被告人刘金阳采伐76株柏树的蓄积为20.0244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金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刘金阳的供述与辩解、违法所得罚没收据、证人徐某某、阮某某、赵某、马某某、徐某甲、冯某、邱某某、何某某证言、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徐某乙、赵某林权证复印件、徐某某承包土地登记表、林木采伐许可证、现场勘验等证据在卷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金阳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刘金阳在侦查过程中,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委托调查评估,被告人刘金阳符合缓刑适用条件,通江县司法局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金阳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非法所得4000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陈仲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西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