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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20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赵国防与张继业、周志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防,张继业,周志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076-1号原告:赵国防,男,住吉林省扶余县。被告:张继业,男,住德惠市。被告:周志双,男,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防与被告张继业、周志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国防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志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国防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志双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国防撤回对被告周志双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崔英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熙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