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财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重庆益欣实业集团富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丰豆商贸有限公司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益欣实业集团富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彭水县泓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丰豆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鸿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阮雪松,任波亚,徐廷宽,阮莉萍,蔡小川,石红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财保70号申请人:重庆益欣实业集团富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法定代表人:乔根远,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彭水县泓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蔡小川,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重庆丰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豆远建,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重庆鸿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徐廷宽,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阮雪松,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任波亚,女,1986年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徐廷宽,男,1972年9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阮莉萍,女,1973年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蔡小川,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石红茂,女,1986年1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申请人重庆益欣实业集团富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重庆鸿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修建的位于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餐厅、会议室、门面商用房,职工宿舍,查封被申请人阮莉萍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的土地及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冻结被申请人徐廷宽名下的重庆鸿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17年5月18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申请人于2017年5月24日补齐相关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徐廷宽、阮莉萍、重庆鸿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提供相应财产线索,应予准予;对被申请人彭水县泓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丰豆商贸有限公司、阮雪松、任波亚、蔡小川、石红茂的保全申请,并未提供相应财产线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徐廷宽、阮莉萍、重庆鸿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驳回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彭水县泓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丰豆商贸有限公司、阮雪松、任波亚、蔡小川、石红茂的保全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知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立霖 微信公众号“”